回顾:《仲裁法》修订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法大召开
2020年1月11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立法体例等修法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视员段京连、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副处长许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处长石海与副处长刘世虎等国家机关特邀嘉宾参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武汉、北京、西安、石家庄、哈尔滨、合肥、海南、青岛、大连、重庆、深圳、淄博、贵阳、周口等十余家仲裁机构代表,与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及相关科研机构专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社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两家法治媒体代表应邀参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时建中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各位领导、仲裁同仁与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表示,《仲裁法》的修订对于仲裁界乃至整个法律界都非常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对《仲裁法》修订工作一直持续关注,仲裁研究院也从事过大量相关研究,本次会议作为2020年首次召开的针对《仲裁法》修订的重要研讨会,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与各界的大力支持。他表示,仲裁研究院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发挥法大学术资源优势,为仲裁事业提供智库支持。为此,仲裁研究院研究建立了“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为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付出了大量心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这些工作的开展得益于诸位同仁对仲裁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他提出,《仲裁法》出台二十多年来,国内条件、国际环境、法律实施路径、法治观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在“反垄断”领域就一直存在反垄断争议能否仲裁的争论乃至司法案例,这些都期待修法能够予以回应。因此,《仲裁法》修订是符合社会发展、行业发展与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仲裁研究院能够举办本次研讨会,并得到各国家机关与实务界重量级领导与专家的支持,相信一定能够对《仲裁法》的修订发挥重要影响,希望仲裁研究院与诸位专家同仁共同努力,为中国仲裁法治完善贡献力量。
研讨会分为主题发言与主题研讨两个阶段,主题发言由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主持。
来自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的石海处长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司法部关于《仲裁法》修订重大理论课题的整体情况。他表示,修订《仲裁法》纳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是司法部“中国仲裁2022方案”的重点任务。司法部于2019年5月向全国征求《仲裁法》修订的研究课题,共收到了280多项建议。经过梳理归纳,形成了《仲裁法》修订拟委托的研究课题共10个,分别委托给了国内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并要求课题组吸收仲裁机构作为成员。仲裁研究院承担了关于《仲裁法》立法体例研究的重大课题。
他提出,《仲裁法》立法体例研究课题是“十大课题”中最基础的重大课题。该课题的关键是通过对《仲裁法》立法体例的研究,明确《仲裁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因此,研究中应注意的是:
首先,要有政治意识。《仲裁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高度来谋划和布局整个法律修订;要认真贯彻2018年12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若干意见》的精神;要以现行《仲裁法》为基础,《仲裁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立法原则和宗旨不能改变。
其次,是要有高水平的比较研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多种立法模式与不同仲裁法律制度,要把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作为我国修订《仲裁法》的重要参考,特别要通过客观比较评估,得出中国立法的基本定位,要结合整个世界政治、经济大格局的变化来考虑,在借鉴学习国际经验的同时更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方案,研究成果应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水准和中国特色。
第三,要有风险意识,注意防范风险。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要强化风险意识,对立法风险进行科学、充分的评估,做好研究工作的同时,必须把风险意识渗透到工作中。
最后,修订工作要把握《仲裁法》的精髓,对《仲裁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的经验进行总结、研究,在对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总体分析评价基础上,通过科学、细致、严谨的研究工作,找出需要修订、完善、补充的重点,实事求是、结合实践需求和中国国情进行修法。
段京连作为《仲裁法》立法的参与起草者,与大家分享了当年《仲裁法》立法的社会背景和法制状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实践的做法、吸收《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过程,以及面向国际社会的前瞻性考虑等重要历史信息。她结合当时全国人大出版的立法资料汇编,归纳阐述了当年仲裁立法过程中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她据此表示,《仲裁法》立法的背景和宗旨在修法研究中同样值得重视,相信《仲裁法》的修订依然要坚持国际视野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高晓力表示,《仲裁法》经过实践证明是一部好法,《仲裁法》修订应该着眼于实践中制约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地方进行修补,而非推倒重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框架下从事仲裁司法审查活动,履行对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对仲裁保全措施的采取和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等职责。这三方面在实践中都有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待修订法律过程中进一步研究明确。她结合司法政策和司法审查案例,梳理探讨了《仲裁法》修订过程中法院视角下需要重视的问题,引发参会人员共鸣。
主题研讨阶段由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主持。
首先由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代表研究院“《仲裁法》修订研究工作组”就会前发布的在线调查问卷的调研统计结果进行了发布和解读(内容详见本公众号专题发布)。薛童表示,该项调研仅是课题组一个初步框架性研究思路,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仲裁法》修订例等重大问题研究的范畴和方向,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并支持仲裁研究院的进一步研究进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他很荣幸当年就参与了《仲裁法》的立法工作,历经二十余年实践后,他认为在研究修法过程中,首先要牢牢把握仲裁的本质特征,修法一定要符合仲裁发展的规律,坚持现代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动摇,要更加深刻的认识仲裁的特色及其重要性。第二是要研究仲裁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即仲裁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角色发挥和重要性该如何认识,这对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意义重大。第三是要对标国际、兼顾本土。1954年中央政府作出设立贸仲委的决定之时,就确定了中国要对标国际施行现代仲裁制度,这一点决不能退。强调国际化是因为这是仲裁能够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仲裁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国仲裁要进一步国际化首先要解决当前仲裁工作中不适合仲裁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兼顾本土是因为中国仲裁六十余年的努力有了很多创造性发展,这些发展基于中国实践,也可以上升到国际经验推广,更符合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
重庆仲裁委副主任齐文认为,《仲裁法》修订应把握指导思想、原则和方式。仲裁法体例的问题涉及到修法的指导原则,修法的方式,以及修法的具体安排。首先指导思想上应该把握中国法治进程和世界法治进程,把握国家发展战略和当代仲裁市场的需求;把握仲裁实践和仲裁面临的现实问题;把中国的仲裁经验以及世界的仲裁经验有机结合起来。第二,修订《仲裁法》要把握民商结合、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的内外结合,并体现仲裁的中国特色;第三,修法应研究总结确认现行《仲裁法》的成功实践。第四,修订体例上要注意贯彻性,扩充性、肯定性、明确性、借鉴性和前瞻性。
贵阳仲裁委卜贵荣主任重点关注了《仲裁法》修订中关于仲裁机构属性及改革的相关内容。她回应了薛童对在线调研数据的解读,表示目前最关心的问题依然是仲裁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如何改革问题,并结合贵阳仲裁委的实际提出了改革面临的困境,呼吁《仲裁法》修订要首先解决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张峥表达了对现行《仲裁法》的肯定,同时从仲裁用户、仲裁员和仲裁律师角度,提出修法研究应强调仲裁区别于诉讼的自身特质,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判断,让仲裁归仲裁,诉讼归诉讼,让仲裁回归商事服务本质。凸显各自不同特质,尊重当事人理性选择,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纠纷的“分流”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审寇丽认为《仲裁法》的修订首先要秉承体系化思维,让《仲裁法》能够与规范仲裁活动的相关法律做到有机的衔接。立法还应尽量反映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并体现前瞻性眼光。仲裁意思自治的边界问题应纳入修法研究。
关于“仲裁法修订实务热点问题研讨”部分,与会人员重点围绕“行政协议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等可仲裁性问题”和“在线仲裁及其司法审查问题”展开。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彭国元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表了看法(内容详见本公众号专题发布)。他提出,《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将会反差很大;从立法权限上,《规定》涉嫌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也违背了政府出台PPP政策的初衷。他认为,行政协议发生争议,其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仲裁解决,将二者对立是走入极端。他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司法部起草相关行政法规,和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等方式,及时避免该《规定》不妥之处造成的一些误解和混乱。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协会专家代表谭敬慧针对《规定》提出:首先,从营商环境来看,《规定》的出台使得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出现了消极因素,甚至使得当前的很多仲裁案件处于不确定和增加争议的风险状态。第二,从社会资本的参与角度来看,若不能给予外来的投资人宽松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和救济途径,是无法吸引到投资的。第三,《规定》“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规定更是扩张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负面影响很大。
北京市法学会付强研究员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角度探讨分享了他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解读。他提出,特许经营协议要结合具体内容、目的和争议涉及条款以及内容,特许经营并非直接只能以协议的名称和主体来决定特许经营协议不能仲裁,因为行政协议法理上仍然属于合同,行政协议可仲裁性是指行政协议中双方平等协商民商事自治的具体内涵表现,行政协议的可仲裁性根本是由平等地位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意识自治内涵来决定。
关于在线仲裁问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顾超认为,第一,互联网仲裁是所有仲裁机构面临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仲裁法》修订必须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领域,这是经济发展必须要面对的。第二,国家政策层面,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予以支持并提出了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第三,从实践层面,很多机构已经仲裁了大量的金融方面的案件,为此次修法积累了经验。第四,对互联网仲裁建议在立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给后面的发展留下空间和余地。顾超从海事仲裁角度剖析了《仲裁法》修订的关注点,认为在涉及临时仲裁问题和行业整合方面应该深入研究。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老师提出,专业仲裁和行业仲裁的问题值得关注研究(内容详见本公众号专题发布)。仲裁事业要发展,必须打破固化的行政管理思维,管的越少的机构和领域往往发展越好。网络仲裁的迅猛增长及其应对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因为这是金融领域的实际需求而非仅仅是仲裁自身的问题。他特别强调,《仲裁法》修订一定要做到与国际接轨。金融领域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需要有匹配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支持,一部具有国际性和前瞻性的仲裁法才能够支持金融业发展。
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功远老师同意在修法中应研究总结中国的在线仲裁经验,增加专章规定互联网仲裁内容的意见;并强调修法当中要注重对于仲裁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体现,因为《仲裁法》归根到底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最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如何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修法和仲裁实践当中的重要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专职副主编董彦斌教授认为,各界对于在线仲裁的不同态度,可能因为理念上不认同和准备不充分而不接受,但是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如何看待“在场”的概念。在线是否可被认为是在场,只要意思可被真实的表达,是可以被接纳的。在线仲裁可以开启一个崭新的裁断模式,成为一个光辉的开端。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副处长徐灿介绍了在立法程序中,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法律修订意见之前,需要监察司法委出具审定意见的职能流程。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副处长刘世虎谈到,目前仲裁法修订工作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行,因为现行《仲裁法》已经具有很高的站位和国际视野,修订更体现在仲裁行业各个层面的思想统一和奋力前行。当前仲裁的春天已经来临,仲裁处愿为各位仲裁同仁搞好服务工作,为中国仲裁事业搞好服务工作。